⒈ 原先的判决书。
引唐 李翱 《与本使李中丞论陆巡官状》:“伏望使人收取元判,召而语之。”
1., 金銮殿里书残纸,乞与荆州元判司。不忍拈将等闲用,半封京信半题诗。
2., 金銮殿里书残纸,乞与荆州元判司。不忍拈将等闲用,半封京信半题诗。